1990年4月上旬,原告李明与前妻张颖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无子女,收养了出生仅15天的被告李茹,李明视李茹为亲生,悉心照顾,抚养成人,指望养女防老。没料到,被告不顾及父亲年岁已高和对她的养育之恩,拒绝赡养原告,从来不闻不问,自己结婚的人生大事也没有告知老人,老人寒心至极,虽经村委会多次协调,但李茹态度恶劣、漫骂老人,其父不堪忍受李茹的不孝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李茹依法补偿李明抚养费5万元。
澄城法院矿区法庭接到此案后,办案法官多次找双方做思想工作,力求能使双方重归于好,达到李明起初老有所养的收养目的,但李明态度非常坚决,认为即便是李茹不给一份钱抚养费也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只为讨个好心情。
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中,了解到李茹现已成家,也没有工作,孩子还小,公婆年事已高,加之丈夫出了交通事故腿部受伤还未痊愈,对老人无暇照顾,没想到伤了老人的心,以后愿意尽力赡养老人,注意自己的言行方式,如果李明坚持要解除收养关系,李茹也无异议,但因生活困难,无法给付李明抚养费,这时法官让李茹换位思考,若自己将孩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后,不尽赡养义务,你会怎么想?做人不能忘本;同时,也给李茹解释了法律关于赡养方面的规定,李茹最终愿意克服困难,一次性给付原告4万元抚养费作为对李明的养育之恩的补偿,李明表示同意。调解书生效后,在承办法官又多次催促下,这笔款项顺利到位,使李明晚年的生活多了一份保障。(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