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由两件离婚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孔冰  发布时间:2014-12-18 08:29:4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下半年,澄城法院矿区法庭接连受理的两起相似类型的离婚案件。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王芳起诉陈明要求离婚,提供了陈明自己承认患有“恋物癖”的证据,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陈明赔偿精神损失费。陈明辩称王芳是借婚姻骗取金钱财物,同意离婚但要求王芳返还结婚时所给付的彩礼。经调查了解,王芳与陈明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时陈明及家人通过媒人给付王芳60000元礼金及三金,王芳父母购买轿车做为陪嫁时,陈明父母又给付王芳20000元。

  张强起诉刘娟离婚,要求刘娟返还结婚时所给付的彩礼,刘娟辩称张强在性别方面有待论证,结婚时隐瞒性功能障碍属于“骗婚”,同意离婚但不返还彩礼,并要求张强赔偿其的精神损失费。法庭调查了解到,张强父亲与刘娟父亲多年好友,二人因此相识结婚,刘娟属再婚,结婚时张强及家人通过媒人给付刘娟80000元礼金及三金,刘娟的陪嫁物是价值20000元的三件家用电器。

  两起诉讼的共同点是男方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礼金数额较高,且都有催促女方尽快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并许诺婚后物质生活无忧;女方新婚之夜便发现男方有身体疾病,无法进行夫妻生活,持等待治疗痊愈的态度继续生活,在此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后不久女方便回娘家居住;诉至法院后女方均以男方“骗婚”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男方则以女方“骗取彩礼”为由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因双方属闪婚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诉至法院后双方及其家属情绪对立,矛盾恶化。

  二、案件分析及审理

  首先认定是否构成“骗婚”。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很显然,两起诉讼中的女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及时起诉离婚或积极应诉,应属于依习俗收取彩礼,如果有索取情节,也只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另外,男方婚前隐瞒身体疾病更构不成“骗婚”,属道德范畴,其行为造成了人们常说的“不道德婚姻”。

  其次认定男方是否应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类案件中,女方只是以男方有隐瞒身体疾病情况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没有证据证实男方实施了上述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予以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女方此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分析男方结婚时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目前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案件情况,两案中的当事人虽然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若以未进行夫妻生活作为认定未共同生活的依据,或以已共同生活作为不返还彩礼的依据都显得绝对,属呆板适用法条,有悖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所以我们在审理的过程中,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注重调解,通过向当事人讲解以上法律规定及在案件中的适用,分析男女双方在选择婚姻中所负的责任、男方依照本地风俗在婚礼过程中花费较大的客观事实,最终两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王芳与陈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陪嫁的轿车归王芳所有,王芳返还结婚时所给付的30000元礼金及三金、返还陈明父母所出的购车款20000元。张强与刘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家用电器归张强所有,刘娟返还礼金20000元。

  三、引发的思考及教育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婚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借用于丹的一段话:“好婚姻没有固定模式。但进入一段好的婚姻之前,一定要先了解自我。要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而不是最好的。每个女孩字都有虚荣心,但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你的婚姻不是展品,你所选择的这个人,是你孩子的父亲,你父母的女婿,你自己的爱人,执子之手,一直到白头的那个人。”虽从女性角度出发,男性同样受用。我们要结婚的是那个人,而不是房子、车子等人身之外的东西。若能在选择配偶时把握这一点,一定是好的婚姻。

  (二)要重视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是结婚前进行的体检项目,能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疾病,也是夫妻彼此的一项权利,虽然新婚姻法去除了强制婚检的要求,但为了夫妻彼此的健康以及孩子的健康,应该主动进行婚检。

  (三)婚嫁时正确理解“彩礼”。

  高价彩礼的存在和在当下婚嫁中的流行,其实已经为双方婚姻绑上了枷锁。甚至现在有些家庭为了给孩子结婚借钱凑足了彩礼,也必将给未来的生活埋下了祸根。从古流传至今的婚俗传统应该保留,但一味地把“彩礼”曲解为“钱”,那就失去了“彩礼”最初的意义,那也是一种扭曲的婚恋观念,不应该被提倡。(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孔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