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刘能因与陕西赵四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的铲车发生交通肇事,致刘能多处骨折截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至此瘫卧在床的刘能进行了二年多的诉讼维权,2013年12月1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陕西赵四置业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赔偿原告刘能各项费用110余万元。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澄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想尽一切办法,通过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及有关肇事人员的配合下,多种途径,多种方法,一举执行了澄城县人民法院历史上最高的人身损害赔付标的案件。2014年12月10日当执行法官将最后一笔案件款交付刘能家中,刘能躺在病床上感激万分,流下了激动的眼泪:“是你们法院保障了我后半生的生活着落,你们真是为我们老百姓着想,我~~~~我不知道怎么表达,我~~~~~。”
看着刘能,澄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只有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才能真的体会到法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