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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多元化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韦庄法庭交通事故案件全年无判决
作者:刘博  发布时间:2014-12-30 10:26: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在逐年增加,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因为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案件标的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案情复杂,又多会遇到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保全措施,往往造成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调解率低,执结率低等问题。

  澄城法院韦庄法庭位于澄城县南大门,京昆高速、108国道穿境而过,交通发达,也就造成韦庄法庭辖区交通事故频发,除去绝大部分案件在交警大队双方达成协议外,极少部分事故因争议较大、赔偿较大等原因会诉至法院。2014年澄城法院韦庄法庭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8起,其中既有标的近百万的案件,也有标的仅几千元的案件;既有多车相撞的连环交通事故,也有无现场、无事故认定、无目击证人的事故;既有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也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既有事故责任明确、争议较小的事故,也有对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的事故。虽然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韦庄法庭法官干警充分考虑到调解结案不但能做到案结事了,又能及时使当事人拿到赔偿款、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因此采取多元化手段,加强交通事故的调解,全年交通事故案件无一判决,均为调解结案,无一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全部执行到位。

  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对审判法官的要求较高,因此法庭专门安排法律知识扎实、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刘高辉同志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同时要求做好与交警部门日常工作的联系,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关注,在适当的时候参与到交警大队的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尽量使案件能调解在交警大队,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针对交通事故中个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不愿调解,怕担责任的心态,审判人员要不怕麻烦,与保险公司多沟通,或直接与理赔中心负责人联系进行调解,以便达成统一意见。在针对调解率低这一问题,还采取了“以判压调、以执压调”的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在判决前就要能做到“心中有数”,哪个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具体赔偿数额都要明确,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也能心知肚明,促进调解可能性;对一些被告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案件,要及时告知原告方,以最终的执行结果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理最多的侵权类案件,该类案件往往造成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比较大,如不能很好的处理该类案件,使受害者不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会造成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调解无疑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最佳的解决方案,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