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澄城法院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李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案件受理后,澄城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雷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李雷告知了相关义务、不按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李雷当时很配合执行工作,说“我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的”。
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李雷未按期履行,之后执行人员多次打其所留的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说自己在外地,这几天有事,忙完这两天就来法院处理此事,但一直未见其来法院。执行人员也多次去过他家,门一直上锁,左邻右舍也不知其去向,还见了其村村长也未有什么结果,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直到2014年12月,申请执行人王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雷回来了,澄城法院执行人员得知这一消息,一刻也没有耽搁,直接赶赴其家,见到了被执行人李雷,其此次的态度和第一次见面完全不一样,拒不配合澄城法院执行工作,随后执行人员将其带至澄城法院执行局,再三向其做思想工作,都没有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意思表示,执行人员向领导汇报情况后依法决定对其因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司法拘留十五日,当执行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李雷送往拘留所的途中,被执行人李雷才态度有所转变,说:“好了,你们别拘留我,我同意清付案件款,我打电话现在就让我伙计把钱送到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