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澄城法院执行人员充分运用法律措施,依法对执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进行了强制执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
2014年6月,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4年10月依法扣划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余万元后,由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澄合某某煤矿享有到期债权300余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2014年11月7日,依法向澄合某某煤矿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澄合某某煤矿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履行该单位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9680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由于澄合某某煤矿既不清偿到期债务,又不提出异议,2015年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澄合某某煤矿设备货款收入19余万元,2015年1月16日澄合某某煤矿主动支付到期债务银行承兑汇票250万元、现金转账1万余元。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执行货款、延迟履行到期债务利息,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这起案件的执行,是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充分发挥司法执行措施,是多年来首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执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依法执行到期债权的成功案例,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