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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施工合同起肢体冲突 当庭调解终握手言和
作者:杜宏刚  发布时间:2015-01-28 16:18:3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22日,澄城法院庄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3年10月,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建设承包合同。将自家平房的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了王某。从开始施工到交工,工期50余天,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70000元,剩余2000元未支付。2014年春节前,原告房屋出现墙体裂缝。2014年4月,房屋出现屋顶漏雨现象,随原告找被告协商房屋修缮事宜,因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发生肢体冲突,矛盾激化,事情未得到解决。2014年6月21日,原告党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党某支付房屋修缮费用4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到原告家中,现场查看房屋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多次深入到原、被告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告人始终认为:“其修建的房屋属于民建房屋,出现漏雨属于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原告的要求过于苛刻,原、被告属于同村人,在其干活过程中,原告挑三拣四,多次恶语相向,不能按合同及时给付工程款,给被告的精神和人格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要起诉,他奉陪到底!”致使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后原告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巨额的鉴定费用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开销,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法庭又找被告谈话,给被告析法说理,无果。后我院依法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进行鉴定。2014年12月11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估算为12544元。

  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前期因为自己不懂法,心里也有怨气,所以一直没有同意调解,通过咨询别人,自己也意识到自己的固执和法律观念淡薄,见于双方都是乡里乡亲,不想再打气官司,所以请求法庭给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庭的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原告鉴定费及房屋修缮费148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原被告双方最终摒弃恩怨,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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