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行业里,司机将货物按照车主安排送到目的地后,收取货物货款带回交予车主的行为,已成为运输行业里的一种常态、行规,但也经常会遇到因代收货款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我院近期就受理了一起因司机代收货款“不予交付”车主引起的诉讼。
从2014年11月份起,被告连海受雇于原告李红为其开车,每三天就要将一批货物从澄城县送往河南省,每次均由连海一人开车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买方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交由连海带回,回来后将货款交给车主李红。2015年元月8日,被告连海再次将一车货物送往河南后,买方将货款1.2万余元交给了连海带回,谁知第二天连海回来后却并没有及时将货款交给李红,李红也联系不到连海。第三天,李红与丈夫一起找到连海家中才见到了连海,当李红索要货款的时候,连海却表示因李红丈夫的父亲曾欠其父亲1万元多年未还,这笔钱用来“顶账”,而李红及其丈夫则表示其父欠的钱多年前就已清还,不存在欠款一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红见被告不给货款,自己又要不到,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付货款。
该案受理后,澄城法院韦庄法庭承办法官在向原告了解情况并查看证据后,立即与连海取得了联系。再向连海了解情况时,连海却告知承办法官,自己并不是扣着货款不给,之所以未能给付货款,是因为当时开车回来的时候,自己在秦岭山中休息时,不慎将货款遗失了,回来后没办法向车主交代才提出“欠账”一事的,并非有意不给。后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扣除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的一月工资后,被告连海再给付原告剩余货款6200元,事情到此予以了结,双方也握手言和。
在此案件中,有以下两个法律关系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司机受雇于车主为车主开车赚取工资,司机与车主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司机代车主收取货款带回交给车主,司机与车主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委托行为,属于无报酬仅有责任的委托关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产生纠纷时要考虑到公平原则。
第二,司机“不予交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涉及侵占罪。《刑法》中对“侵占罪”的定义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是以车主父亲欠其父亲债务为由不予退还货款的,因当事人是被告父亲,现合法债权人尚且健在,就债务问题可以由被告父亲通过合法渠道索要,被告以货款直接抵债的行为就已构成侵占行为,原告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在实践中追究侵占者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区分“侵占行为”是否涉及民事纠纷,如果涉及合理的民事纠纷就不能认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