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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执行难存在的原因
作者:李宏宪  发布时间:2015-02-11 08:46:04 打印 字号: | |
  澄城县是一个农业县,经济欠发达,这些年农民增收的来源主要靠出外打工,于是形成经济困难人员外出的现象。经过近几年的工作经历,我认为造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无非有两大原因,一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查找,二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确实较差,这两个问题在基层法院特别尤为突出。

  一、被执行人难以查找。

  大多数案件执行中,我们去找被执行人,70%都不在家,外出打工,问家属人在什么地方?人什么时候回来?均回答不知道或者不明确,有时候即使知道也不说。执行人员四处打听没有结果,好的话仅知道在某个大的地方,要知道,在小小的县城找到一个人的住处都非常困难,真正是老虎吃天没处下爪。有一个案子,我们的执行员查找好几个月不见被执行人,结果在执行其他案件的时候巧遇,比中彩票机率还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近多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并呈现常态化,生活困难迫使一部分人外出,不挣钱无颜面回家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故意躲债行为,有的当事人借钱做高风险生意,一旦赔本便血本无归,开始跑路,有的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不正确面对,想一躲了之。

  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一是建立打工单位与打工者户籍地常年情况通报制度,让两地政府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打工者的工作情况和收入状况,为打工者服务,执行人员可从中获取信息,比如向当地劳务输出输入部门查询情况。二是预防企业经营风险,政府管理部门适时发出预警信息。执行中运用执行联动机制;三是,向银行和工商以及交通等部门发出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在各地的贷款,办公司,高消费,不管老赖还是普通打工者都要给其造成一种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同时简化这类措施的办理程序,让执行人员不要整天忙于协调这个协调那个;四是对外出人员查找,通过公安机关运用技侦技术,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这一点我们感觉人民法院就不如人家公安机关,建议形成一套机制再不要搞得找公安就像求人办事一样困难。

  二、被执行人确实履行能力差。

  经过我们多年的调查实践,一部分农村当事人财产状况确实较差,除过基本生活资料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们有零钱花,有基本住房,有电视看,看得起病就是基本需求,过去拆房揭瓦、拉牛卖粮的执行动作基本不能用了。我们有一个案例,李X与雷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李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骑电动自行车的被执行人雷X所撞,治疗花去8万余元,家庭情况很差,然而被执行人雷X比申请人的情况更差,与丈夫长期分居,孤身带儿子在县城租房居住照管孩子上学,生活基本靠娘家接济,没有收入,执行几年来至今没有执行到一分钱。申请执行人几乎天天到法院催促,给我们洒过泼,碰过墙,施加压力,执行人员无奈找工作以外的办法帮其解决困难,从民政局给其办理低保救济,象这样的案件,解决几千元只是杯水车薪。

  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一种是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功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以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还有,案件审理部门在作出判决时,应当充分了解被告的履行能力,几十万元的数字一般家庭不是一下子能拿出来的,为什么要判决一次性给付,而不判决分期给付,本来能强制性判决的事情,最后非要搞到执行法官给人活脾气调解。二是对困难当事人切实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这几年上级给付的救助款不到位,只有区区万把元,很难发挥司法救助功能。三是加大查询力度,建议尽快建立实施统一的查询平台,减少查询阻力。比如我们去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存款,有的银行对外地存款能查出来,但不予提供,多次解释协调无果,有的银行提出额外条件。对此建议立即协调或者对这些银行处罚。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几年来我们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加大处罚力度,效果还是明显的。但是毕竟有限,有的当事人具有了适应能力,形象的说产生了抗体,罚款没钱,拘留仅大15天。所以我们也一直希望从立法角度关注此类案件的解决方法。
责任编辑:李宏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