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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威慑机制
作者:李宏宪  发布时间:2015-02-12 08:31:44 打印 字号: | |
  执行威慑机制是司法公开原则的体现。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早已得到确立。作为一种最能体现现代司法民主的重要原则,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将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通过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论,促进司法的公正。 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节省司法资源、保证发挥有限的执行力量的需要。

  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原因虽说多种多样,但除了当事人因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就是公民法律信仰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力,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与法院对抗,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动不了。解决这方面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提升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提升有赖于司法威慑力的提高,其重要途径就是建立起执行威慑机制。

  一、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执行威慑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但在试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时仍存在着许多障碍。这些问题毫无疑问会影响到执行威慑机制功能的发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该制度虚置,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逐步解决:

  一是人权保障和部门利益问题。在构建和实施执行威慑机制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关于执行威慑机制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权可能被滥用,同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其曝光,在没有法律授权时会造成当事人人格或者名誉的贬损。尤其是,个人数据,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公开到什么样的程度,可利用到什么程度,一定要有国家立法机关明确授权才可以轻易地来做,否则的话,这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会触及到一个法律的底线,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执行威慑机制的真正有效的实行还需配套的强制执行法的明确授权和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的协助部门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法院请求协助的工作,要么不配合,要么消极配合,法院却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各个部门实际上都有一个为自己部门利益去考虑的一个因素在里面,包括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地方利益的因素在里面。

  二是法律保障问题。一方面,执行威慑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法律机制。所以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但都不够系统和完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特别是现行法律对“拒执罪”规定不一致,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得到运用。所以执行威慑机制的“有法可依”是目前我们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是适用范围问题。我们发现,执行威慑机制特别是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效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是城市地区,对象范围主要是工商企业及其业主,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基本是不适用或者很难发挥作用。而涉农执行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很大部分,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执行威慑机制的总体功能发挥以及“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都是值得怀疑的。 

  四是基层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缺乏必备的条件。例如: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人员少、经费非常紧张,抽不出专门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到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基础法院领导重视的不够,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

  五是以结案率作为考核法院执行人员的标准带有行政化的色彩,不利于司法的专业化发展,不符合司法发展的规律。以结案率作为考核法院工作和执行人员的标准,不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六是审执分立的两极格局不利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法院内部审判庭和执行局一般相互独立,审判人员在办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兑现,否则生效裁判就成了“空头支票”。审判庭要多用调解,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文书的说理性,重视判后答疑工作,加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审执结合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二、如何构建法院的执行威慑机机制

  在我们看来,建立并实施执行威慑机制是一项涵盖面很广的工作,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不可急于求成。这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理解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一)主要从法院系统内部来说,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建立健全流程管理制度。立案庭立案后,由立案庭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其它部门予以协助。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期限。对欲超期的,给予预警告知;已超期的,责令案件承办人报告情况,预防迟来的“公正”。

⒉建立执行风险告知、财产申报、廉政监督制度。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人员廉政监督卡、文明执行监督卡,告知其提供可共执行的财产或提供执行线索,人民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要求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廉政、文明执行行为等进行监督。执行人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同时送达财产申报表、执行人员廉政监督卡、文明执行监卡,将其权利与义务明白地告知被执行人,以便其履行权利和义务。

⒊健全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执行不公;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姑息养奸。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处分,对不宜从事法院工作的清除法院队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公布处理结果,使当事人满意,社会各界放心。

  (二)从法院外部来说,应当做好的工作是以下几方面,不再详述。

  ⒈立法机关应制定强制执行法。

  ⒉在现代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机制

  ⒊建立健全法院系统外部的协助执行机制。

  ⒋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⒌切实加强法制宣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司法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借鉴了成功的司法经验,是符合司法发展的自身规律而做出的选择,因此这个选择是明智的、是正确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各部门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环境,从而进一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宏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