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原告或被告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可以由其独自参加诉讼,自行决定是否离婚,但在实践中,应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一并参加诉讼。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离婚诉讼,需要考虑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发生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如果是结婚之前一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法院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应由原告提起无效婚姻之诉;如果原因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按照离婚纠纷处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离婚诉讼,必须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监护人参加诉讼。
四、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在接触当事人时明确感觉到一方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利害关系人及代理人释名,询问是否申请确认其民事行为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应按照特别程序,先行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强制鉴定,对于曾经进行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诊断的,可以根据鉴定结论或医院诊断确认,未做过司法鉴定或医院诊断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单位或者住所地一般人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进行认定,但上述两种情形必须在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