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澄城县人民法院以运用强制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执行纠纷。
澄城县明辉华锦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用位于澄城县寺前镇蔡袋村韦寺路东侧的房产作抵押,在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290万元,贷款到期后,澄城县明辉华锦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清付,2013年12月24日,澄城县公证处作出(2013)澄证字第831号执行证书。
2014年5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澄城县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查封了位于澄城县寺前镇蔡袋村韦寺路东侧的房产,并于2014年12月19日进行了价格评估,执行中被执行人澄城县明辉华锦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清付,特别是针对于被执行人因经营该公司对外资产较大产生的大量债务,表示不同意拍卖,执行人员孙李清、宋春光等人,放弃节假日甚至连夜工作,大量作思想工作,疏导了双方的对立情况,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执行走向,双方在充分考虑到各自利益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澄城县寺前镇蔡袋村韦寺路东侧的房产作折抵清付完贷款。对此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
该案的执行,大力促进了澄城县金融资产的激活,整顿了金融秩序,带动了县城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澄城县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