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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损害 法院调解速理赔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15-04-13 09:44: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澄城法院庄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郭某与被告石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涉诉本院。拿到案卷起初,主审法官就以调解为主,全庭同志一起多次去被告石某家,但都被拒之门外,更谈不上交流沟通。被告保险公司称投保车辆应该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因原告方申请伤残鉴定,所以一边等待鉴定结论,一边积极和被告石某电话联系,劝说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接受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资料,在多次耐心的讲解下,被告石某最终同意让其亲属代为领取,这样避免了公告送达时间久的弊端,能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缓解经济压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又积极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其委托代理人充分了解案情,详细的汇报给理赔部门,尽可能的调解结案。因原告主张误工费过高,第一次理赔的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告称其由工资详单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超过标准,属于法律应该支持的范围,坚持自己的意见。

  全庭同志分析后,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多次沟通,讲明原告工资详单的真实性已经查实,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误工费;同时,给原告讲明调解结案的好处,以及上诉的程序,最终,原告作出让步,同意调解结案。经过多次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关于赔偿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购买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逐年增加,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过高,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但庄头法庭干警充分考虑到调解结案不但能做到案结事了,又能及时使当事人拿到赔偿款、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因此每一起案件都多方寻找调解手段,加强交通事故的调解率。 
责任编辑: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