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矿区法庭调解一起标的为179.61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一笔款项83万元。
张锁于2014年3月借李明1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1.2%,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还款50万元,2015年6月还清。第一笔款项期满后,李明多次催要未果,后经朋友调解,双方另约定张锁在2014年年底前给付李明60万元,利息为1.0%,张锁于2014年年底仅支付李明本金10万元,利息18万元,再未清偿,春节期间为此事,双方大打出手导致矛盾再次升级,张锁扬言“有钱也不还,你能怎么样”李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张锁支付李明欠款170万元及利息13.116万元。
矿区法庭在接到该案后,李明在次日向本庭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案件标的较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张锁的一些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李明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应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主审法官当天做出裁定,对该公司及张锁名下在金融系统账户进行了查询,金融系统显示张锁名下仅有3万元存款,考虑到3万元对于李明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为了不引起张锁的警觉,主审法官没有对金融系统的3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主审法官经多方了解该公司每月进账30万元,张锁又在西安某汽车城预定了40万元的轿车,还将20余万元存款借给朋友,认为张锁有隐匿财产行为的可能,当即又做出裁定,该公司法人不得变更、公司不得转让,对该公司所有车辆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不影响该公司所有车辆的正常使用,张锁不得对该公司所有车辆过户、转让。分别给陕西省渭南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澄城县工商局及张锁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锁因该公司名下几辆车辆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种种压力下,张锁认识到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该案,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劝解张锁,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李明的投资款也是借亲戚朋友的钱,你的行为导致李明天天在债权人的追索中度日,也给李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张锁听后表示近两年的生意不景气,公司的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运转,愿意先支付李明50万元款项,后经多次调解,张锁认识到自己的赌气是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愿意一次性先支付李明80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剩余款项在3个月内清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以张锁当庭返还李明83万元现金圆满终结。在离开调解室时,李明双手握着法官的手说:“谢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感受到法院的公平正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在审判中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才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要法治的关切和保障,没有法治做后盾、做保障,利益就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幸福就会大打折扣,国家和社会就不能长久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