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原告侯某才乘坐他人车辆从西安出发回澄城县,因下雪路滑,该车司机路某锋驾驶技术不娴熟,操作不当,在京昆高速蒲城段车辆发生偏转,该车上人员包括原告侯某才、驾驶员路某锋四人下车过程中被后面驶来的两辆汽车撞到,侯某才与路某锋伤势较重,另两人伤势较轻。该起交通事故经阎禹高交大队认定:路某锋负此事故一半责任,另外两车驾驶员共同负此事故的一半责任。
2015年3月份,路某峰出院后将另外两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合阳县人民法院,因为有一辆责任车的车主是合阳县人,合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3年4月22日,侯某才又将路某锋作为第一被告起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因为路某锋是澄城县人。澄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在与被告路某锋联系时,查明了路某锋已在合阳县法院起诉这一情况。
虽然本案侯某才作为原告在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路某锋作为原告在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两个不同诉讼主体的民事纠纷案件,但赔偿主体均涉及另外两车的两家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处理时需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比例进行适当分配,若案件由两个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判决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比例上产生实体冲突。后将该案情况请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院指定该案由合阳县法院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又可以向不同的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为宜,首先,交通事故的处理基本由当地交警大队处理,当地法院受理后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也比较方便;其次,若遇到本案这样的多车相撞或者连环事故,全部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更方便处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则随意性较大,原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肯定是以对自己有利作为选择前提的,虽然方便了原告,但给法官审理此案却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综上所述,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统一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