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搜查措施。
2013年1月,任某与田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至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田某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6.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仅履行了1万余元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不再履行赔付义务,任某及其亲属对此表示不满,并进京上访。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执行财产线索,仍无结果。
为了有利于案件执行,明确被执行人田某的履行能力,消除申请执行人的对立情绪。6月2日早上,执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住所进行搜查。经过执行搜查,来找到确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搜查,法院掌握了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执行人任某也对被执行人田某的履行能了有了清晰的认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了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