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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去向不明?一起特殊离婚案件的处理
作者:刘高辉  发布时间:2015-07-24 16:05:36 打印 字号: | |
  澄城县法院韦庄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连某民与被告汝某叶两人均系再婚,于2011年4月份登记结婚,汝某叶有一子一女,两人结婚后不足半年,汝某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两人因此产生矛盾,汝某叶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澄城县,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6月,原告连某民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看似普通的一起案件,在受理后却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因被告汝某叶去向不明,承办法官调查中发现,被告原籍是甘肃省平凉市,早年在外打工时与其前夫相识,嫁到澄城县寺前镇,后其前夫因病去世,被告自己将两个孩子拉扯长大。因为被告和两个孩子近三年多都没有回来过,原告自己也不知道被告老家所在地,承办法官又到派出所查找被告原籍所在地,希望能和其联系上,但被告落户时直接在寺前镇落的户口,无法查明其原籍的具体地址,仅能显示是甘肃省平凉市人。户籍上也不能查到被告老家在何处,承办法官又想方设法联系到了被告前夫之弟,调查中他也不知道被告老家在何处,只有他已经去世的兄长知道,但给承办法官提供了一个被告之子多年前曾经用过的电话。

  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承办法官将电话打通了,对方就是被告之子,法官将原告已起诉的情况和他进行了沟通,谁知对方直接说了一句“你们看着办就行了”就挂断了电话。这种情况让承办法官也很无奈,但案子现在已经受理,为了案件能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多次电话、短信息联系,最终却从被告之子处得到了其母已于2012年9月份死亡的结果。被告之子之所以不配合法院的工作,也是因为原告当初在知道被告患有白血病以后,将其母亲遗弃,既不出钱看病,也不关心、照顾其母亲,一走了之。其母亲死亡以后,因对原告存在看法,所以自己一直将其母亲死亡的消息没有传回来,也没有办理户口死亡注销证明。

  当承办法官知道这一情况以后,专门与被告之子见了一面,当让他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时,他又不愿意提供,推脱说东西不在自己身边,东西在甘肃老家,也不愿意提供甘肃具体地点,也不愿意提供其母在何处去世。虽然法院多次耐心的和他说明情况,但被告之子就是坚决不提供,法院也无法认定被告已死亡,该案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首先不能直接适用公告送达判决离婚,因为当事人已可能不在世;也不能直接终结该案,因为仅凭被告之子的笔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死亡,案件终结的证据不足。经过合议庭讨论,该案可以让原告先撤诉,再按照宣告死亡程序进行,这样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将不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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