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某银行与被告郭某、澄城县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过程中,在合议庭宣布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时,两被告当庭申请全体法院审判人员回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合议庭当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贾福德院长汇报。
经过仔细认真研究,贾福德院长认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只能针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两被告申请法院全体人员回避,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该回避申请。贾福德院长立即作出书面申请回避决定书,并当庭宣布、送达了该决定书。宣读决定书后,贾福德院长要求合议庭继续开庭审理。
此案是澄城县法院首例院长当庭宣布审判人员回避决定案件,既依法规范了庭审秩序,又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