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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一青年因醉酒驾车被判刑
作者:刘长生 张世强  发布时间:2016-02-22 10:51:37 打印 字号: | |
  澄城一青年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2月15日澄城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拘役4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晓醉酒后驾驶一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九路南段100米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西安市交警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醇进行检验,血醇浓度为145.3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国人逢年过年、亲朋相聚都喜欢饮酒。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将承担刑事责任。公民必须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存一丝侥幸心理,否则会承担吊销驾驶执照、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等行政、刑事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长生 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