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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害,法院调解解纠纷
作者:杜宏刚 苏平刚  发布时间:2016-04-15 10:1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澄城法院赵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高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赵庄法庭接到案件后,主审法官同原告叶某进行谈话,了解案情。叶某情绪很激动,声称现在因干活受伤,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如果法院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就要上访,请新闻媒体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曝光。办案法官针对这一情况,首先稳定叶某的情绪,言明原、被告因劳务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既然叶某能到法院进行诉讼,表示对法院的信任,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要尊重法官的工作,尊重审判程序,法院会在查明案情及时公正审理。叶某情绪平稳后,陈述了案情:近几年来,叶某与王某经常有劳务上的往来,2015年11月叶某被王某雇佣到王庄镇进行装、卸化肥,在装化肥过程中,叶某被倒塌的化肥压伤左腿。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叶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支付部分医疗费后,称其不是雇佣者,不再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办案法官同被告王某谈话,王某称其不是雇佣者,没有赔偿义务。办案法官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提问,一是谁找叶某去装化肥;二是以谁的名义找叶某装化肥;三是谁进行指挥装化肥;四是谁支付叶某劳动报酬。王某承认是他。办案法官请王某尊重事实,要讲诚信,不要因这一纠纷影响到信誉,否则以后如何经商。王某深受触动,请法官联系叶某进行调解,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希望尽快结案,避免不良影响。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王某当场支付叶某误工费等赔偿金1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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