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6日,一场交通事故在澄城县西河桥西侧处发生。原告王军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民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原告右侧胫腓下端开放性骨折以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双方口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召集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而使调解次次陷入僵局。主审法官考虑到,倘若进行开庭审判,被告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原告无疑要支付高额鉴定费,还要去渭南市来回奔波,这对于行动不便且家境贫寒的原告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同时庭审后依法判决,赔偿数额肯定也会使家庭困难的被告难以负担。只有通过以调促和的方式化解矛盾,才是对双方最有利的方式。随后主审法官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了劝说,了解了双方心里的期望值,并对其进行协调中和,最终用双方都满意的数额达成了协议。
被告送来案件款后,主审法官顶着30度的高温,亲自前往远在32公里之外的原告家中,将赔偿款如数交于了原告。原告紧握主审法官的手,眼含泪水:“真是谢谢你们了,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法官寄语】时刻心系人民群众,用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方式处理案件,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才是一个真正的好法官。(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