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言:“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可即便如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老人和子女因为赡养义务的不履行而对薄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澄城法院冯原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乃亲父子关系,因被告郭小某对其67岁且身有残疾的老父亲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郭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
经查明,原告郭某与其妻育有一儿二女,均已成年立户。一家人本是本其乐融融,父慈子孝的生活状态,但因小事父子发生矛盾,处理不当导致双方心存芥蒂,被告郭小某也因此对原告多年以来不闻不问,原告郭某身有残疾,没有生活来源,仅靠政府微博的补贴和两个女儿的接济勉强度日,生活捉襟见肘,心里也因为儿子的冷漠郁郁寡欢。
了解了事情原委后,主审法官组织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首先引导双方打开心扉,将心中的委屈倾诉出来。父亲含泪讲述,儿子动容聆听,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调解,父亲明白了儿子的“心结”,儿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横跨在两人心里上多年的隔阂消除。主审法官对被告多年来对其父亲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称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应多年来对自己的父亲不闻不问,不应该不给付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父亲赡养费,被告深表愧疚,当场向其父亲道歉,并表示以后一定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满意而归。
<法官寄语>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义务,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家庭和睦不止要子女顾好小家,抚养孩子、扶养配偶,更要对含辛茹苦抚养其长大的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此为人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