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和他断绝父子关系,他要给我两万元赡养费……”81岁高龄的李堂老人说到。这是澄城法院冯原法庭正在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告李堂现年81岁,早年老伴早逝,留有女儿一个。1988年李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陕北婆姨韩连,并和韩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无子女。韩连在和李堂生活前,与其前夫有一子名为李卫,并带着李卫和李堂生活在一起。被告李卫,1968年出生,在和李堂、韩连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年满19周岁。李卫随其母进入李堂家后,和其母亲在冯原街头摆摊卖饭为生,所得收益由原告李堂管理开支。后李卫也娶妻成家生子。2014年,原告李堂和韩连因生活琐事开始分居后,双方关系恶化,韩连随原告李卫一家共同生活。原告李堂老人认为被告李卫履行赡养义务达不到其要求,要求与李卫断绝继父子关系,并要求其给付赡养费20000元。
原、被告所在村组、亲戚多方进行调解,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李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并且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00元。澄城法院冯原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经过和原、被告分别谈话以及通过庭审了解到以上案件事实。
根据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原告李堂强烈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且被告李卫表示同意,同时,原告李堂虽然年事已高,但其与前妻有一亲生女,解除继父子关系后,不至于无人赡养。故继父子关系可以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李卫在进入李堂家门时,已19周岁,且一直自食其力,原告李堂对被告李卫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故李堂对李卫不能要求赡养义务。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双方当事人讲述后,双方当事人恍然大悟,但原告李堂依然坚持解除继父子关系,被告李卫也同意。同时,经过法官的多方劝说被告,被告李卫考虑到毕竟曾经为一家人,且老人年事已高,故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金2000元,并愿意当场支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十八年的继父子关系就此解除,看着81岁老人蹒跚着离开法庭,被告李卫留下了无奈的泪水。(以上人员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