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三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一个本不富裕的农民家庭失去了“顶梁柱”。然而法律无情人有情。近日,一件被执行人原本无财产可执行的“执行不能”并引起上访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过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不懈努力得以圆满化解。
2014年12月17日,李胜利驾驶48助力车与张再军驾驶的小轿车在澄城县庄头镇发生相撞,造成李胜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再军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胜利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胜利先后在澄城县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0余天,花费35余万元。2015年7月23日,李胜利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现行支付220000元,张再军多次筹措共给付李胜利医疗费130000元后再未给付,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后李胜利、张再军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李胜利于7月2日死亡。李胜利家属情绪激动,多次披麻戴孝到法院闹事,7月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案件情况复杂,院党组指定由冯原法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经过多次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对张再军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由于张再军早年离异,又是下岗职工,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取得任何进展。
2018年元月,王志升庭长轮岗到执行二庭后,听闻李胜利的家属到处上访,该案难以执行的情况后,主动请缨要求对该案进行执行。拿到案卷后王志升庭长先后组织全庭干警,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理清此案执行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张再军的左邻右舍和原单位进行走访和摸排,掌握了张再军因交通事故支付13万元后生活确实困难,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后,认定此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李胜利家属在听完王志升庭长对张再军的财产调查状况的通报以及“执行不能”问题的解释后,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和对此案的努力表示理解和认同,但希望法院能考虑自己家中的困难,加大执行力度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虽王志升庭长制定了多种执行方案,并再次对张再军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起到任何效果。正当案件陷入僵局,王志升庭长再次翻阅案卷时,发现张再军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低价转移了肇事的车辆,大胆的提出了通过追究张再军刑事责任的想法,经过大家讨论后认为张再军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条件。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王志升庭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组织双方进行最后一次调解,调解中王庭长向张再军及亲属释明不履行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向李胜利家属讲明张再军的实际履行能力情况,在法律强大的震慑下,在李胜利家属的谅解中,在张再军亲朋好友的支持下,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再军用从亲友处借来的钱按时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018年5月21日,李胜利年迈的父亲送来了感谢信,并一再表示感谢!
执行工作是法院判决的最终落脚点,执行工作也是彰显法律威严所在,今年作为最高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年,执行工作必须更上一个台阶。澄城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不忘初心,公正为民,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严加班加点,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己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