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白水县史官镇的闫涛到澄城县冯原镇马村收破烂。当他走进该村成晓民的家中准备收购成某家的废旧物品时,冷不丁被从墙角窜出的一只宠物狗咬住小腿,顿时出现两个牙印。闫涛拉着成晓民要去医院打狂犬疫苗,成晓民则称闫涛用脚踢狗,才导致狗咬人,拒绝给闫涛看病。闫涛无奈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520元。后双方就费用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闫涛于7月23日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受理该案后,冯原法庭的法官立即前往被告成某家中送达文书,了解案情。成某和其家人情绪激动,说家中的狗是宠物狗,脾气温和体量小,不可能将人咬伤;原告闫某用脚踢狗,责任全在原告身上。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向被告出示了原告事发当天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医学记录,并向被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致人损害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被告冷静考虑。8月21日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此时被告情绪不再激动,态度变得缓和。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本案顺利调解完毕,原告对人民法院的高效便民司法服务表示满意和感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