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饮酒后妨害公务案件。
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参加完一场宴请后与朋友王某回到住处,因李某已饮酒,王某将李某的轿车停放在李某住处路边人行道上,正值城管执法人员对该路段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治理,执法人员遂上前告知二人挪车,王某正欲挪车,但李某仗着酒劲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先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后用拳头对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其中一名执法人员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一名执法人员嘴部挫伤。后李某被前来支援的执法人员扭送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李某又对看管民警进行辱骂、挑衅,在其离开派出所时,又用拳头将派出所电动推拉门显示屏损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以暴力及辱骂等方式妨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