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等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起诉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对话,“老王,我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5000块钱买个新手机?”“好,微信转给你!”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支付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变得越来越便利,随之也产生了很多纠纷,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根据规定,下列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电子数据的种类主要包括5大类: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在以后的案件中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原来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权益。这些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之一。从5月1日起,不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都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提示大家,重要的微信、手机短信等聊天记录不要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