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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复利的双重规制
作者:张世强  发布时间:2020-07-14 09:23:21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被告王雄从原告刘平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后来借条更换过几次,每次都是把利息计算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2017年10月26日被告王雄向原告刘平再次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平现金(84000)元捌万肆仟元整,2018年九月底还清/月息壹分五厘./王雄/2017年10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但未果。2020年1月14日原告涉诉澄城县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认可2017年10月26日借条中确实存在复利,但对复利计算方式、计算时间、计息周期、后期借款本金金额等,原、被告均陈述不一致或无法解释清楚;在办案人员询问被告王雄其出具2017年10月26日金额为84000元借条时,是按照什么利率计算利息时,被告王雄回答: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争议焦点

2017年10月借条所载的本金84000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本息之和上限。

三、裁判理由和结果

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曾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原始借款金额为20000元。新的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的记载数额认定;另一方面,2017年10月借条上记载的本金确由之前借款本息结算而来,的确存在复利问题,相关利息之计算应当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不仅新的债权凭证出具之前的借款本息要在最高限度之内,出具之后新计算的利息也要受到约束:一、根据被告陈述,原告一直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即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那么重新出具的借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二、因双方均认可原始借款金额为20000元,最初借款时间为2012年3月,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3月13日至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之日即2017年10月26日,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本金之和为20000元×24%÷12月×67月+20000=46800元。虽然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但计算得出的整个借款期间最终本息和为46800元,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16日澄城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王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刘平借款本金46800元。二、驳回原告刘平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四、进一步的评析

所谓复利,诉称“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驴打滚”、“利滚利”以及衍生出来的高利贷深恶痛绝,民事法律与政策曾经对复利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深入人心,金融机构进行复利计算也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同时,对于过高的复利计算必须予以规制。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复利采取了有限性接受的态度,从两方面进行规制。

首先,对于后期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上,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举例:张三向李四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3分,李四出具了借条。6个月后李四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11.8万。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为10万×3%×6月=1.8万元;超过了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利息10万×2%×6月=1.2万元,对于超出部分的6000元,不得计算成后期借款的本金。即使借条上记载后期借款金额为11.8万元,最多只能认定为11.2万元。

其次,在前期利率没有超过24%的前提下,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前所例,如果前期借款本金10万,月利率2%,6个月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上记载借款本金为10万+1.2万=11.2万,后期借款利息为11.2万×2%×6=1.344万,后期本息和为11.2万+1.344万=12.544万元。而整个借款周期为12个月,整个借款周期的本息和为10万×2%×12+10万=12.4万元。对于超出的12.544万-12.4万=1440元,应该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罗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