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澄城法院冯原法庭调解并执行了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款4.5万元在法官的主持见证下交付原告石某,石某脸上露出开心的笑容。
澄城县冯原镇与黄龙县接壤,两地群众贸易传统历史悠久。2020年3月家住延安市黄龙县界头庙的张某来到冯原镇,从该镇经营化肥生意的石某处赊购了价值5万元的化肥,用于自家玉米地,约定到当年10月玉米销售后再清偿肥料款。可是张某事后发现,施肥后玉米长势颓废,秆低穗小,产量大不如前。到10月石某催收肥料款时,张某不但不愿意清偿化肥款,反而要求石某赔偿其玉米减产损失8万元。两人各执己见、不欢而散。
1月,石某将黄龙县的张某起诉至澄城县法院,讨要自己的5万元化肥款。冯原法庭收到该案后,立即找张某了解情况,并送达了诉状等法律文书。张某随后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合同履行地在黄龙县,主张由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澄城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驳回张某的管辖异议。张某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最终维持了澄城县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
3月26日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分头做原被告调解工作。告知被告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本案,都适用同一部法律,处理结果基本相同,人民法院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打消其本地法院会地方保护的思想顾虑;同时结合被告庭前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意见书,向原告释明化肥质量可能给双方造成的巨大损失。经过1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在调解当日向原告张某清偿化肥款4.5万元;二、被告张某放弃进一步追究原告张某化肥质量问题的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于是出现文章开头出现的一幕。
近年来,澄城县法院在审理跨域经济纠纷案件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平等保护本地与外地当事人权利,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坚持“两便原则”,尽可能将矛盾吸附在当地,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减轻群众的诉讼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