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李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故其权利受损之日应为起诉之日,孙某辩称本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李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借条亦未载明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孙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案件判决后,孙某、李某均服判。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