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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刘亚平 董华  发布时间:2022-10-10 16:5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澄城法院民庭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6年孙某以还信用卡为由向李某借钱,李某将其名下的某行信用卡给孙某,孙某两次从李某信用卡刷走30000元后将卡还给李某,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未写明还款期限。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孙某均拒绝偿还。于是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偿还该笔借款并承担利息。在开庭时,孙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我向李某出具借条已经6年,且李某也没有要求我还钱,按照民法典规定,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我就可以不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李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故其权利受损之日应为起诉之日,孙某辩称本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李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借条亦未载明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孙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案件判决后,孙某、李某均服判。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