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澄城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协调化解了一起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让这起“民告官”案件不仅没有败诉方,还达到了共赢。
2016年,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县内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对该棚户区进行改造,原告王某的房屋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在本次征收工作过程中,某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主体,与王某多次沟通协调,但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范围内其他房屋均已完成征收补偿工作。2018年,原告王某的房屋毁损,认为系该行政机关将其强制拆除,遂将该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仔细研究,考虑到因本案涉及房屋征收等历史问题,案涉征收主体发生职能转化以及原告王某因长时间的诉求得不到满意解决而情绪激动,存在信访隐患。若通过判决方式难以真正化解双方争议,很大可能会进入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进一步加深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遂寻找该案双方的争议契合点,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寻求调解的可能。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认为其房屋系被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情绪激动。承办法官一方面对王某语重心长地开导,待其情绪平稳后,向其释法说理,同时告知其诉讼请求应结合举证情况,并有相关法律规定做辅助,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愿为当事人的诉求尽最大程度的努力。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与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沟通,向其争取获得调解工作的最大支持。调解过程几经周折,尤其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案涉房屋面积及原告诉求的屋内物品损失问题上,因双方调解方案争议太大而多次中止调解,案件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双方庭审举质证情况,庭后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启动调解工作。首先在案涉房屋面积的问题上,在案涉房屋已经毁损无法再次测量的情况下,因被告行政机关委托测量机构在复核测量时原告未在场,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考虑,承办法官与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双方就案涉房屋面积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关于原告诉请的屋内物品损失的问题,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房屋在拆除前确系商业门店且正常经营的实际,结合生活常识和经验,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被告行政机关同意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且就损失金额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起“民告官”行政赔偿案件圆满化解。
这起行政赔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使当事人的诉讼维权之路终于走到了终点,解决了原告王某“天大的事”,同时也解决了行政机关的“心头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