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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按时到庭 诉讼权利无保障
作者:董华  发布时间:2023-03-13 17:47:10 打印 字号: | |

案件由来:

2023年2月,澄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以承揽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借款很快可以归还并愿意承担利息,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项,后借款到期后王某仅清偿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清偿,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所欠款项。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被告均已确认签收。开庭当天被告王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既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法官等候原告30分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温馨提示:

    原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受理后并非就“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是很严肃的事情,作为原告在法院受理了起诉后,应当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并将法庭的联系电话记好,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望各位当事人高度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