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澄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熟人财物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闺蜜王某某、权某某在澄城县一饭店内吃饭,吃饭期间张某到王某某私家车内休息时,发现车内手套箱里有5万元现金,张某将其中1万元盗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破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澄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