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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作者:王纯  发布时间:2023-04-04 15:45:44 打印 字号: | |

古语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也有人说,人死债消。那么对于债务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债务人死亡后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王某保常年独自在老家生活,以种植药材为主要收入来源,其妻儿常年在外打工。2022年3月2日,王某保以承包土地种植药材为由从成某借款15000元,约定秋后偿还,王某保向成某书写了借条。但几日后,王某保突发疾病死亡。成某与王某保的妻儿因该笔债务清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将王某保妻儿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该笔债务。

冯原法庭受理后,联系被告方征询意见,被告方反映说并非不愿还钱,而是其家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王某保在借款后短短几天即突发疾病去世,王某保去世后,其家人并未发现有遗留现金,逝者不可能在短短几天之内将15000元现金花光,故而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为还原事情真相,法庭征询双方意见,主动参与调查,询问知晓借款事宜的证人,最终对王某保借款一事予以确认。

但借款一事属实,债务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是否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赢得诉讼?法庭考虑原告年事已高,在举证方面存有一定障碍,委托律师无疑又增加支出;而被告又身处外地,不能及时沟通。为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从中国传统观念,到相关法律规定,再到死者生前种植药材,死后遗留有药材的事实,并以调查结果对双方做了细致耐心的解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于当日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意志,如果非基于个人意志,那么无需承担由他人行为导致的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法律上子女原则上不需对父母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父母生前所欠的债务,子女是否必须清偿并不绝对,而需看父母是否留有遗产,遗产是否能够足额清偿债务,以及子女对该遗产是否有继承的意愿。如父母生前没有遗留遗产,除非子女自愿偿还,否则不负清偿责任;如父母生前遗留有遗产,但子女放弃继承的,则不需对父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父母生前遗留有遗产,且子女实际继承的,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冯原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