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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保全 促调解 快解封 高效解纷护营商
作者:董华  发布时间:2023-05-16 16:40:25 打印 字号: | |

案件由来:

2023年4月下旬,澄城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公司2021年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公司承揽被告公司工程后按约完工并交付,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91万元及利息,并退还原告工程质保金40万元。原告在立案后,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同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完全且所提供保全担保足额无误,在向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详细释明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后,当天便做出保全裁定,将案件迅速移转至保全团队。次日被告公司收到其账户被冻结的信息,便积极联系承办法官和原告公司,表示其愿意主动支付工程款。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约好调解时间,促使双方进一步敲定和解协议,并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当日便收到被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工程质保金。同日承办法官随即做出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被告案涉财产的保全措施。

法官释法:

合理高效运用保全措施将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纠纷解决,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让大额诉讼也能速裁速结,实现以保全助和解、以调解优化营商环境的圆满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