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借贷对账过程中,由于年限太久,转账还款多次,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未仔细核算,后借款人出具了还款计划,出借人以此诉至法院。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庄头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件“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其后,被告陆续还款。2024年2月,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显示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被告未按期履行,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原告手持借款借据和还款计划向法庭证明被告并未还清欠款。被告称由于双方转账次数过多,需要通过对账来确认是否还清该笔借款。考虑到数额较大,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来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庭对账,最终确认被告确已还清该笔借款。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原告当庭撤诉。
【法官提醒】
在公民日常借贷中,借款借据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关键,发生借贷关系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款借据,以获得最有利证据。还款后应及时索回原件,以避免被债权人以借条为凭重复要求还钱。
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款借据怎么办?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款借据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并附言说明;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也可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