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隐私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审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该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何为隐私权。
张某与吴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吴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张某个人信息,并将收集到的张某个人信息在张某亲友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账号进行留言公布,其中不乏一些侮辱性言辞。张某及其亲友曾告诫吴某停止其行为,但吴某不予理会。张某不堪其扰,注销了网络账号,并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工作地。后张某认为吴某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吴某持续在网络平台找寻张某亲友刺探张某隐私,同时将其刺探到的张某信息予以公开发布,并有侮辱性言辞,在张某及其亲友制止后,吴某仍然不加收敛,其言论过激、行为恶劣,对张某及亲友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持有的网络平台账号上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的视频或声明,并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对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视。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学法懂法,敏于言而慎于行,不得通过侮辱谩骂、刺探隐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权。同时提醒大家,在人格权受到侵犯时,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候拿起法律盾牌,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