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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红线不容侵 司法护航敲警钟
作者:强依琳  发布时间:2025-01-24 18:19:22 打印 字号: | |

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农村劳动力人口不断向外流动,与此同时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分到各家的耕地闲置现象愈发常见。农民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耕地出租的行为屡见不鲜。但租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土地原始用途,保护耕地红线。近期,澄城县人民法院韦庄法庭审结两起擅自更改耕地使用性质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被告张某分别与原告王某、刘某签订《租地协议》,约定:张某分别租用王某3亩、刘某4亩耕地,将耕地土源用于其所属的仿古建材公司生产砖坯,合同还对租金及支付方式、复垦平整土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后该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几年后办理注销,张某亦不再支付租金也不平整土地,甚至无法联系,给王某、刘某发展农业生产造成极大影响,王某、刘某多次找张某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庭。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该两起案件中张某分别和王某、刘某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张某租用王某、刘某的耕地土源制作砖坯,属于非农建设用途,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张某应当将占用王某、刘某的土地恢复到能继续耕种后予以返还。但张某未经审批占有王某、刘某家庭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必然造成王某、刘某一定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同时鉴于王某、刘某违反承包方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之义务,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流转原则,将家庭承包的部分耕地租给张某使用,也具有相应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张某向王某和刘某支付部分占用土地损失。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平时用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韦庄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农用土地保护做好司法保障,给想要非法使用农业用地的行为敲响了警钟,为守护澄城绿水青山提供司法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来源:韦庄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赵静